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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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8 登机手续 15 行政手续
2 条件的适用 9 拒绝运输等的权利 16 連續承運人
3 机票 10 行李 17 承运人的责任
4 经停 11 班期时刻表和航班延迟及取消 18 索赔与诉讼时效
5 票價和路線 12 退款 19 有违法律的处理
6 变更行程、未能运输及错过联运 13 地面运输服务 20 修改及免除规定
7 预订座位 14 由日本航空安排的旅馆住宿与机内餐膳    
           
中文版之运输条件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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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外,在机票和/或连同机票签发的联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乘客旅行路线上约定经停的地点。

“适用的法律”是指适用于由日本航空所厉行的乘客和/或行李运输的法律、内阁政令和部颁条例以及任何国家的其它政府法规、规则、命令、要求或要件。

“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委任的乘客销售代理人, 就承运人的服务、以及经承运人授权后就其他承运人的服务,代表承运人负责销售乘客运输服务。

“行李”是指乘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方便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当的物品、物件和其它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乘客寄舱行李手提行李

“行李票”是指规定由承运人运输寄舱行李、并由承运人签发以作为该寄舱行李收据的机票之部分。

“行李识别牌”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专为识别寄舱行李的标签,共由两部分组成:由承运人贴在寄舱行李的特定物件上的行李牌部分和交给乘客行李领取存根。

“运输”是指对乘客和/或行李的航空运输,包括无偿的和有偿的运输。

“承运人”是指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包括签发机票的空运承运人以及根据该机票运输乘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诺提供该运输的其它附带服务的空运承运人。

“寄舱行李”是指承运人接受保管并签发行李票及行李识别牌的行李。

“儿童”是指在开始运输之日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之人。

“联票”是指与另一张机票联在一起签发给乘客,并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机票

“公约”是指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下列任何一项法律文件:
1929年10月12日于华沙签订的《统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于海牙签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
1975年经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1975年经蒙特利尔第二附加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以及
1999年5月28日于蒙特利尔缔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7天;如果为了计算通知期限的天数,发出该通知之日不计算在内;如果为了确定机票的有效期限,该机票签发之日或航班飞行开始之日均不计算在内。

“目的地”是指运输合同规定的最终降落地。如果是回到出发地的旅程,目的地与出发地相同。

“电子券”是指记录在日本航空数据库中的电子乘机券或其它有价值的文件。

“电子乘机券”是指记录在日本航空数据库中之乘机券

“电子机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的行程表/收据电子乘机券

“背书”是指某一承运人机票杂费单或其部分票券转让给另一承运人时作出的书面授权。该授权通常应在相关票券的专用栏目处盖章,但使用文件、电报或其它通讯方式也可同样有效。

“乘机联”是指乘客机票(如是电子机票,则指电子乘机券)中标明该票联在特定地点之间可作有效运输的该部分。

“法国金法郎”是指千分之九百成色、含有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法国金法郎可以用整数兑换为任何国家的货币。

“婴儿”是指在开始运输之日未满两周岁之人。

“国际运输”是指(除适用公约之外)根据运输合同,其出发地和目的地约定的经停地点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运输。本定义中使用的“国家”一词相等于“领土”,包括受其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权力或托管管辖下的任何地区。

“行程表/收据”是指构成电子机票的一项或多项文件,其中包含如行程、机票信息、运输合同的部分条款以及与之有关的通知等。

“日本航空”是指株式会社日本航空国际。

“日本航空规则”是指本运输条件之外,日本航空关于乘客和/或行李国际运输之规则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日本航空的票价表、运费表和杂费表。

“杂费单”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的文件或电子文件、要求向其中指定的人士签发适当的机票或提供旅行服务。

“乘客”是指除机组人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用航空器运输或将运输的任何人士。

“乘客联”“乘客收据”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并注明“乘客联”“乘客收据”字样、构成机票一部分的票联或收据,该文件构成乘客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据。

“乘客机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以提供乘客运输的机票之部分。

“变更行程”是指对乘客運輸而出示的适当签发的机票上规定的原定路线、承运人、服务等级、航班或有效期的任何变更。

“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在司法程序中将特别提款权的金额转换为一国货币时,应以该程序中法庭最后开庭日的该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之间的兑换率为准;在其它情况下,应以最终确定损害数额之日或行李价值索赔之日的该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之间的兑换率为准。

“经停”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乘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乘客刻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中断。

“机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乘客和/或行李运输而签发、记载运输合同的部分条款以及有关通知、并包含乘机联乘客联乘客收据电子乘机券行程表/收据的冠以“乘客机票行李票”的文件或者电子机票

“使之生效”是指在乘客机票上盖章以指明该机票已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正式签发;如果是电子机票,则将所有电子乘机券记录在日本航空的数据库中。

“手提行李”是指除寄舱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