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
1
定义 8 登机手续 15 行政手续
2 条件的适用 9 拒绝运输等的权利 16 連續承運人
3 机票 10 行李 17 承运人的责任
4 经停 11 班期时刻表和航班延迟及取消 18 索赔与诉讼时效
5 票價和路線 12 退款 19 有违法律的处理
6 变更行程、未能运输及错过联运 13 地面运输服务 20 修改及免除规定
7 预订座位 14 由日本航空安排的旅馆住宿与机内餐膳    
           
中文版之运输条件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版为准。
10 行李
(A) 接受行李的限制
(1) 日本航空将拒绝接受以下物品作为行李:
  (a) 不属于第1条定义为行李的物品;
  (b) 可能危及飞机或者任何人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以及日本航空规则中指定的物品;
  (c) 飞离、飞入或飞经的领土或国家之适用的法律所禁止运输的物品;
  (d) 因其重量、尺寸、形状或性质(例如易碎或易腐)的原因,日本航空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e) 除本条(K)款规定以外的有生命的动物;或
  (f) 武器、刀剑以及其它类似物品,但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日本航空可以拒绝运输前述(1)项禁止的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可以对该物品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并可在发现该物品后拒绝继续运输。
(3) 日本航空将拒绝接受作为寄舱行李运输的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钱、珠宝、贵重金属、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或其它为旅行所必需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样品。
(4) 如果未能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适当包装行李以确保在处理中以通常的注意安全运输,日本航空可以拒绝作为寄舱行李来运输该行李。
(5) 如果本款第(1)项中提及的任何物品被运输,无论是否禁止该物品作为行李来运输,该运输仍须适用有关行李运输的费用、责任限制和本运输条件任何其它条款的规定。
(B) 行李检查等
  (1) 在日本航空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为安全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止非法劫取、进行控制或破坏航空器)和/或任何其它原因,日本航空可以在有关乘客或第三方面前打开该乘客的行李和/或使用设备以检查其行李内的物品。尽管有前述规定,日本航空可以在乘客或第三方不在场时检查该乘客的行李以确定其是否持有、或其行李中是否含有本条(A)款(1)项中提及的任何物品。
  (2) 在日本航空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为防止非法劫取、进行控制或破坏航空器的目的,日本航空可以触摸乘客的衣服以及包括假发在内的个人装束或者使用诸如金属探测器之类的工具来检查该乘客的物品。
  (3) 如乘客不同意本款第(1)项规定的检查,日本航空将拒绝运输该乘客的行李。
  (4) 如乘客不同意本款第(2)项规定的检查,日本航空将拒绝运输该乘客。
  (5) 如经本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检查或调查发现本条(A)款第(1)项中提及的危险、易腐或不适合的物品,日本航空可以拒绝运输该行李或者对该行李进行必要的处理。
(C) 寄舱行李
(1) 本运输条件不授权乘客将其行李交给不接受行李寄舱的航班承运人进行托运。
(2)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或适用的法律另有其它规定,日本航空将根据乘客出示的包含日本航空航线或日本航空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承运人的航线运输的有效机票,接受乘客在日本航空指定的办事处和在日本航空指定的时间内交付的行李作为寄舱行李;但日本航空将不按寄舱行李接受交付运输的下列行李:
  (a)
超出机票指定的目的地,或在机票没有指定的任何路线上;
  (b) 超出经停地,或超过该乘客转乘联运航班的地点,而该联运航班是从机票预定到达地点不同的其它机场出发,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其它规定;
  (c)
超出转运地点将行李转交给与日本航空没有互运行李协议或者行李运输条件与日本航空不同的其他承运人;
  (d) 乘客没有预订座位的航段;
  (e) 超出乘客要求返还该行李或其任何部分的地点;
  (f) 乘客没有支付全部适用费用的航段。
  (3) 在将行李交付给日本航空寄舱时,日本航空将在机票中填入寄舱行李的件数和/或重量(该行为构成行李票的签发),并在每件寄舱行李上栓挂行李识别牌。
  (4) 如果乘客的某件行李上没有姓名、姓氏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乘客应在日本航空接受托运前在该行李上贴上该个人识别标志。
  (5) 在可能的合理范围内,日本航空将用乘客乘坐的航空器运输寄舱行李。如果日本航空认为有困难或不可行,日本航空可用能够使该行李在最大重量限额内被载运的其它航班或通过其它运输服务方式运输该寄舱行李。
  (6) 如果运输是来自或运往美国、加拿大或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任何其它国家的一个或数个地点,除非经日本航空事先同意,日本航空将拒绝接受运输任何一件其最大外部长度、最大外部高度和最大外部宽度之和(以下简称“三边之和”)超过203厘米(80英寸)和/或重量超过32公斤(70磅)的行李。如果日本航空接受了此种运输,费用将按照日本航空规则评定。
(D) 手提行李
  (1) 除日本航空特别允许带入机舱内的物品外,乘客可以带入机舱的行李包括一件日本航空规则允许乘客携带与自行照管的乘客私人物品,以及一件日本航空规则规定可放置于机舱的密闭存放部位或乘客前排座位下面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重量之和不得超过10公斤(22磅)的物品。乘客不得将日本航空认为不能被安全放置于机舱的任何行李带入机舱。
  (2) 唯有事先适当通知日本航空并获得日本航空事先允许,日本航空方允许乘客将不适合在货舱运输的物品(例如易碎的乐器)带入机舱。该行李的运输应按照日本航空规则的规定收费。
(E) 免费行李限额
(1) 每位乘客的寄舱行李以及手提行李的全部免费运输限额规定如下:
  (a)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支付头等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40公斤(88磅);
  (b)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支付公务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30公斤(66磅);
  (c)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支付普通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20公斤(44磅);及
  (d)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在前述(a)、(b)及(c)规定以外,乘客还享受如本条(D)款(1)项规定的手提行李的免费行李限额。
  (e) 不受前述(a)、(b)、(c)及(d)规定的影响,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10公斤(22磅),另加一个可完全折叠的婴幼儿车/婴儿推车或婴儿提篮或婴儿车椅。
(2) 不受前述(1)项规定的影响,如运输是来自或运往美国、加拿大或其它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任何其它国家的一个或数个地点,每位乘客的免费行李限额规定如下:
  (a) 支付头等舱或公务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不超过32公斤(70磅)、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
  (b) 支付普通舱票价的乘客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重量不超过32公斤(70磅)、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两件行李的三边总和不超过273厘米(107英寸);
  (c)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除前述(a)及(b)规定以外,乘客还享受如本条(D)款(1)项规定的手提行李的免费行李限额;
  (d) 不受前述(a)、(b)及(c)规定的影响,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之免费寄舱行李限额为一件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的行李,另加一个可完全折叠的婴儿车/婴儿推车或婴儿提篮或婴儿车椅。
  (e) 以下任何物品,无论其实际尺寸如何,可被视为一件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的行李:
(i) 一个睡袋或铺盖卷;
(ii) 一个帆布背包、背包或背袋;
(iii) 一双滑雪撬及一对滑雪杖、一双滑雪靴;
(iv) 一个内装高尔夫球杆和一双高尔夫球鞋的高尔夫球袋;
(v) 一个军用或露营用品袋;
(vi) 一辆适当包装的可折叠自行车;
(vii) 一件长度不超过100厘米(39英寸)的手提乐器;
(viii) 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其它物品。
(3) 旅行中每一部分的免费行李限额将根据已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而定。。
(4) 如两个或更多乘坐相同航班的乘客同时将行李交付日本航空托运至相同地方,日本航空可以应这些乘客的要求向其一并提供与个人免费行李限额的累计重量或件数相等的免费行李限额。
(F) 特别免费行李限额
除前述(E)款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额以外,日本航空将不收取额外费用作为行李运输日本航空规则允许乘客携带或持有的个人物品。
(G) 超额行李
  (1)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对于重量超过适用的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每公斤(2.2磅)将按超重行李票签发之日有效的成人正常直达单程普通舱最高票价的百分之一点五(1.5%)收取费用。
  (2) 不受前述(1)项规定的影响,如果美国、加拿大或其它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任何其它国家的一个或数个地点是该运输的出发地或目的地,超过本条(E)款(2)项规定的免费行李额的行李应按照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适用超额行李费用收费。
  (3) 除非日本航空与乘客事先达成协议,日本航空可以用其它任何航班或通过其它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乘客超过适用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

(H) 价值超过责任限额的行李之声明与超值费用
(1)
乘客可以声明行李的价值超过第17条(B)款(4)项和(5)项规定的日本航空责任限额。如果乘客作此声明,对于此种行李运输,日本航空将就超值的部分按每100美元或不足100美元的部分收取0.5美元的超值费用,但一名乘客声明的行李价值不得超过2,500美元。
  (2) 除非日本航空规则另有规定,乘客可以在出发地支付旅行至目的地的超值费用;如果部分运输是由与日本航空适用不同的超值费用的其他承运人进行,日本航空可拒绝接受该部分的超值声明。
(I) 变更路线或取消运输时的超额行李费用或超值费用
在变更行程或取消运输的情况下,对运输超额行李费用或超值费用的付款或退款,须按照关于支付额外票价或退还票款的下述规定进行;但如果部分运输已完成,日本航空将不退还超值费用。
(J) 在领取与交付行李
  (1) 当行李可在目的地或经停地领取后,乘客应合理地尽快认领及领取其行李。
  (2) 在乘客交付寄舱行李时所签发给乘客的行李票和行李识别牌的持有者是唯一有权领取所交付行李的人;但未能出示行李识别牌的乘客如能向日本航空出示行李票,并且行李以其它方式被识别,也可领取所交付的行李。日本航空不负责确定行李票和行李识别牌的持有者是否真正有权领取所交付的行李。对于未能如此确定所引起和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日本航空概不负责。
  (3) 如果认领行李的人士不能根据上述(2)项领取行李,只有在人士能够提供使日本航空满意的证明该人士确实有权领取该行李,并且根据日本航空的要求,该人士須對日本航空提供足夠擔保以保证赔偿日本航空因交付该行李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和损失的情况下,日本航空才将该行李交付给该人士。
  (4) 除非适用的法律禁止,日本航空可以在时间与其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出发地或非预定经停地点,将寄舱行李交付给行李票和行李识别牌的持有人(如果其要求如此交付);在出发地或非预定经停地点交付行李的情况下,日本航空将不退还就该行李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5) 行李票和行李识别牌的持有人在接受交付时未提出书面异议而接受交付行李,即构成该行李已经完好地并根据运输合同交付之表面证据。
(K) 动物
(1) 在符合日本航空规则的条件下并经日本航空事先同意,如果乘客将狗、猫、家养鸟类和其它宠物等动物放入合适的容器内并取得有效的健康与防疫证明、入境许可以及任何飞入或飞经的领土或国家所要求的任何其它文件,日本航空将接收运输这些动物。
(2) 如果日本航空接受运输动物作为乘客的行李时,该动物连同其容器与食物不包括在乘客的免费行李限额之内,作为超额行李,乘客应为此支付日本航空规则规定的费用。
(3) 尽管有前述(2)项的规定,在符合日本航空规则的条件下,对陪同并协助残疾乘客的辅助或服务犬连同其容器与食物,可获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一般免费行李限额内。
(4) 在乘客遵守日本航空规则并对动物负完全责任的条件下,日本航空接受运输动物。由于任何原因造成该动物受伤、丢失、延到、患病或死亡,日本航空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