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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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8 登機手續 15 行政手續
2 條件的適用 9 拒絕和限制運輸 16 連續承運人
3 機票 10 行李 17 承運人的責任
4 中途停留 11 航班班期表、航班延遲及取消 18 申索與訴訟時效
5 票價和路線 12 退款 19 有違法律的處理
6 改變路線、未能運輸及錯過聯運 13 地面運輸服務 20 修改及免除規定
7 預訂機位 14 由日本航空安排的酒店住宿與機內膳食    
           
中文版之運輸條件僅供參考,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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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協定的中途著陸地點”是指除出發地及目的地之外,在機票及/或與其相關而簽發的任何聯票上所列出於乘客路線中安排的或於承運人的時間表內顯示的中途著陸地點。

“適用法律”是指適用於將由日本航空履行的乘客及/或行李運輸的任何領土或國家的法律、內閣命令及行政條例,以及其他政府規例、規則、命令、要求或規定。

“授權代理人”是指受承運人委任的乘客銷售代理人,就承運人的服務、以及如獲承運人授權就任何其他承運人的服務,代表承運人負責銷售乘客運輸服務。

“行李”是指乘客在其旅途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而必需或適當的物件、財物及其他個人財產。除另有指定外,包括乘客寄艙行李手提行李

“行李機票”是指規定由承運人寄艙行李進行運輸,並且由該承運人簽發以作為該寄艙行李之收據的機票某部份。

“行李識別牌”是指承運人專為識別寄艙行李而簽發的文件,並由兩部分組成:由承運人貼在寄艙行李的某一物件上的行李牌部分及給予乘客行李領取存根。

“運輸”是指對乘客及/或行李的航空運輸,包括無償的及有酬勞的。

“承運人”是指空運承運人,包括簽發機票的空運承運人,以及根據該機票運載乘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諾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他附帶服務的任何空運承運人。

“寄艙行李”是指承運人接受保管並為此簽發行李機票行李識別牌行李

“兒童”是指在開始運輸之日已滿兩周歲但未滿十二周歲之人。

“聯票”是指與另一張機票一起簽發給乘客,並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機票

“公約”是指適用於運輸合同的下列任何一項法律文書:
1929年10月12日於華沙簽訂的《統一關於若干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簽訂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經1975年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協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經1975年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協定書修訂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以及
1999年5月28日於蒙特利爾締結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日”是指日曆日,包括一周的所有7日;但是,為了計算通知期限的日數,發出該通知之日不應被計算在內;並且,為了確定機票的有效期,該機票簽發之日或飛行開始之日不應被計算在內。

“目的地”
是指運輸合同規定的最終著陸地點。就回到出發地的旅程而言,目的地與出發地相同。

“電子券”是指在日本航空資料庫中的電子飛行券或其他含價值文件。

“電子飛行券”是指記錄在日本航空資料庫中的飛行券

“電子機票”
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的行程表/收據電子飛行券

“背書”是指某承運人機票雜費單或其個別票券轉予另一承運人時作出的書面授權。該授權通常須在相關
票券的指定方格上蓋章,但使用文件、電報或其他通訊方式亦可有效。

“飛行券”
是指乘客機票(如是電子機票,則指電子飛行券)中標明該券在特定地點之間可作有效運輸的該部分。

“法國金法郎”是指於千份之九百標準成色中含65.5毫克黃金的法國法郎。法國金法郎可以以整數兌換為任何 國家的貨幣。

“嬰兒”是指在開始運輸之日未滿兩周歲之人。

“國際運輸”是指(當公約適用時除外)根據運輸合同,其出發地,及目的地協定的中途著陸地點,是位於兩個或以上的國家的運輸。本定義中使用的“國家”一詞,相等於“領土”,包括受其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權力或託管下的任何地區。

“行程表/收據”是指組成電子機票的一個或多個文件,其中包含如行程表、機票資訊、運輸合同的部分條款以及與之有關的通知等資料。

“日本航空”是指株式會社日本航空國際。

“日本航空規則”
是指本運輸條件以外,關於乘客及/或行李國際運輸的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日本航空的票價表、運費表及雜費表。

“雜費單”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的文件或電子文件,要求對該文件或電子文件中指定的人士簽發適當的機票或提供旅途服務。

“乘客”是指經承運人同意,以航空器運載或將運載的機組人員以外的任何人仕。

“乘客券”
“乘客收據”是指組成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的機票一部分,並標上“乘客券”“乘客收據”字樣的該票券或收據,該文件構成乘客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據。

“乘客機票”是指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並且提供乘客運輸機票的該部分。

“改變路線”是指對乘客運輸而出示的適當簽發機票上原有的路線、承運人、服務級別、航班或有效期的任何變更。

“特別提款權”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在司法程序的情況下,將特別提款權數額轉換為一國貨幣時須以該程序中的最後一次法庭聆訊之日的該國貨幣與特別提款權之間的匯率為準;在其他情況下,以損害賠償金額最終確定之日或聲明行李價值之日的該國貨幣與特別提款權之間的匯率為準。

“中途停留”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乘客在出發地點及目的地之間的某個地點對旅途作出的該刻意中斷。

“機票”是指定名為“乘客機票及行李機票”的文件或電子機票,並且,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乘客及/或行李運輸而簽發,列出運輸合同的部分條款以及與之有關的通知,並包含飛行券乘客券乘客收據電子飛行券行程表/收據

“使之生效”是指在乘客機票上蓋章以表明其已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適當地簽發;或就電子機票而言,是在日本航空的資料庫中註冊所有電子飛行券

“手提行李”是指寄艙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