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
1
定義 8 登機手續 15 行政手續
2 條件的適用 9 拒絕和限制運輸 16 連續承運人
3 機票 10 行李 17 承運人的責任
4 中途停留 11 航班班期表、航班延遲及取消 18 申索與訴訟時效
5 票價和路線 12 退款 19 有違法律的處理
6 改變路線、未能運輸及錯過聯運 13 地面運輸服務 20 修改及免除規定
7 預訂機位 14 由日本航空安排的酒店住宿與機內膳食    
           
中文版之運輸條件僅供參考,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3 機票
(A) 總則  
(1)

直至乘客支付適用的票價或遵從日本航空批准的信用安排後,日本航空才簽發機票

  (2) 乘客在接受運輸時必須出示根據日本航空規則適當簽發的有效機票,該機票須包含其將實際乘搭的航班的飛行券,以及所有其他未使用的飛行券乘客券乘客收據(如使用電子機票,則應出示行程表/收據和乘客身份證明)。如乘客出示的機票屬於第9條(A)款(6)項的範圍,該乘客無權被運載。
  (3) 如有機票或其任何部分遺失或受損,或未出示包含乘客券乘客收據及所有未使用飛行券機票的情況,日本航空可以應乘客之要求,並按照下一項的規定收取費用後,在以下條件限制下簽發新的機票以代替上述機票或其部分:
(i) 日本航空乘客方面收到令日本航空滿意的証據,証明曾適當地簽發有關航班的有效機票,並且在當時情況下,日本航空認爲是合適的;及
(ii) 乘客同意以日本航空規定的形式保証賠償日本航空因簽發該代替機票而引致的損失及損害。
  (4) 日本航空會收取簽發給每位乘客每張機票10,000日元(或等價的外國貨幣)作爲按照前述第(3)項簽發構成單一運輸合同的代替機票的費用。
  (5) 機票不得轉讓。即使日本航空對於任何有權被運載或收取退款的人仕以外的任何人所出示的機票進行兌現或退款,日本航空對原有權被運載或收取退款人仕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機票實際上是由有權被運載的人仕(不論其是否知道及同意)以外的任何人使用,對由該未經授權的使用而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該未經授權人仕的死亡或受傷、或該未經授權人仕的行李或其他個人財產的遺失、毀壞、遲到或損害,日本航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B) 運輸的有效性
  (1) 當使之生效後,機票可有效地用於以適用服務級別,在下一項指定或提及的期間內,按該機票中敘述的路線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每張飛行券可有效地用於爲乘客預留機位的日期和航班的運輸。如果飛行券是以“不定期”性質簽發的,機位將在乘客為此申請時預留給他/她,但受限於適用票價的條件及航班機位的可供使用情況。有效機票上須顯示簽發的地點和日期。
  (2) 除適用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外,機票的有效期爲一年,如果已開始運輸,由開始運輸日起計,或如果機票的所有部分均未使用,則由機票簽發日起計。如果機票包含任何票價有效期不足一年的飛行券,該期限僅適用於該飛行券。
  (3) 雜費單的有效期爲從簽發日起計一年。除非在簽發日起一年內出示雜費單以兌現為機票,否則該雜費單將不獲兌現為機票
  (4) 機票在其有效期屆滿當日的午夜到期。除日本航空規則另有規定外,旅途根據機票飛行券機票到期日的午夜前開始,該旅途於屆滿期限後仍可繼續。
  (5) 過期機票雜費單會根據第12條獲接受退款。
(C) 延長有效期
  (1) 如果乘客因爲日本航空:
(a) 取消乘客作出預訂的航班;
(b) 未能按班期表合理地運作航班;
(c) 刪除某預定的停留點,而該停留點是該乘客的出發地、目的地中途停留點
(d) 使乘客錯過聯運;
(e) 變更服務等級;或
(f) 未能提供事先確認的座位;
而未能在機票有效期內乘搭航班,除非日本航空規則另有規定外,日本航空將延長該機票的有效期至第一班可提供跟乘客所支付的適用票價相對的服務等級的機位的日本航空航班,而不收取額外費用。
  (2) 如因日本航空未能提供跟乘客所支付的適用票價相對的服務等級的航班機位,而使持有有效期爲一年的機票乘客未能在有效期內乘搭航班,日本航空將在乘客要求預訂時,延長該機票的有效期至第一班可提供跟乘客所支付的適用票價相對的服務等級的機位的日本航空航班,但該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7
  (3) (a) 如果乘客在開始其旅途後因患病(懷孕除外)而未能在機票有效期內乘搭航班,除非受適用於乘客所支付票價的日本航空規則所禁止,日本航空可延長該有效期如下:
(i) 對於有效期爲一年的機票日本航空可延長該期限至根據有效醫療證明該乘客適合重新開始其旅途之日;但如果日本航空未能在該日向該乘客提供跟其所支付的適用票價相對的服務等級的機位,該期限將被延長至該日後由乘客重新開始其旅途之地出發的第一班可提供該服務等級的機位之日本航空航班。如該機票中未使用的飛行劵包含一個或多個中途停留點,日本航空可在日本航空規則限制下將該機票的有效期從該日起延長至不超過3個月。
(ii) 對於有效期少於一年的機票,除日本航空規則另有規定外,日本航空可以延長該期限直至根據有效醫療證明該乘客適合重新開始其旅途之日,但如果日本航空未能在該日向該乘客提供跟其所支付的適用票價相對的服務等級的機位,該期限將被延長至該日後由乘客重新開始其旅途之地出發的第一班可提供該服務等級的機位之日本航空航班(無論任何適用於所支付的該類票價的限制條件),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從該日起計7
在前述(i)及(ii)的情況下,日本航空可將與該乘客一起乘搭航班的直系家庭成員的機票有效期延長至相同的期限。
(b)前述(a)項並非允許延長在有效期屆滿前完全康復之乘客機票有效期。
  (4) 乘客在旅途中死亡的情況下,日本航空可修訂或修改陪伴該乘客之人仕的機票,當中包括豁免最低停留要求或延長有效期。在乘客的直系家庭成員在乘客開始旅途後死亡的情況下,日本航空亦可就該乘客或陪伴其的直系家庭成員的機票,豁免最低停留要求或延長有效期。任何上述的修訂或修改的作出受限於日本航空收到適當的死亡證明,並且該延期自死亡之日起不得超過45
(D) 飛行券使用次序
  (1) 日本航空僅根據機票標明的出發地按次序兌現飛行券
  (2) 如果首國際航段的飛行券未被使用,而乘客是在任何協定的中途著陸地點開始其旅途,則該機票無效,並且日本航空將不兌現該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