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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路線、未能運輸及錯過聯運 |
| (A) |
乘客要求的改變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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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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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航空規則下,適用於某些票價的條件可限制或禁止改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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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下述情況下,當乘客要求時,日本航空可就未使用的機票、飛行券或雜費單作出改變路線:
| (a) |
日本航空簽發該機票或雜費單; |
| (b) |
日本航空為該機票或雜費單中所謂“原簽發人”(Original
Issue)一欄中指定的原簽發承運人; |
| (c) |
(i) |
日本航空為將開始改變路線的首個後續航段的未使用飛行券或雜費單中“承運人”一欄內指定的承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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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日本航空為該飛行券或雜費單所背書的承運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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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該飛行券或雜費單的“承運人”一欄中沒有指定承運人;
但是,如果簽發機票或雜費單的承運人被指定爲任何其後的後續航段的承運人,並在改變路線開始地點或在更改機票或雜費單的生效地點,設有自己的或獲授權代表其背書機票的其總銷售代理的辦事處,則就任何前述(i)、(ii)及(iii)而言,須於任何一個上述地點獲該簽發承運人的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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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下述規定適用於運輸開始後:
| (a) |
不可以聯運票價獲得額外的運輸,除非因此而作出的請求是在乘客到達為該額外運輸而提交給日本航空的機票或雜費單中指定的目的地之前提出; |
| (b) |
如果改變路線後的新旅途路線不符合適用於來回旅程折扣的條件,則來回旅程折扣不適用於已航行的航段,即使相關機票是在來回旅程折扣基礎上簽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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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改變路線後適用的票價及費用為在簽發日時預定適用於開始運輸日的有效票價及費用。但是,如果乘客在機票完全沒有使用的情況下要求改變路線,而變更是飛行券上第一國際運輸航段時,改變路線後的適用票價與費用應按照在變更日適用並反映於機票上的收費標準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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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本航空將向乘客收取改變路線後適用的票價及費用與乘客原來所支付的票價及費用之間的差價,或根據第12條退款給乘客,如有任何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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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路線、承運人、服務等級或航機的變更而新簽發的任何機票的有效期與原來的機票或雜費單的有效期相同。但是,如果乘客在機票完全沒有使用的情況下要求在未使用機票上改變路線,新機票的有效期應自改變路線機票的簽發日開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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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預訂機位的取消期限及逾期取消的費用,亦適用於應乘客請求而實行的改變路線。 |
| (B) |
非自願改變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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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第11條(B)款(2)項另有規定外,如有日本航空取消航班、未能按班期表合理地運作航班、未能停留於乘客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未能提供給乘客在其在某航班的預訂機位或導致乘客錯過其已預訂的聯運航班的情況,日本航空將按乘客的決定作出下述的(a)或(b)項:
| (a) |
日本航空可選擇提供以下任何一項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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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以任何其他可提供機位的日本航空航班運載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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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將機票的未使用部分背書給任何其他承運人以要求該承運人運載乘客,或請求其他運輸服務運載乘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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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以日本航空或任何其他承運人的任何航班或任何其他運輸服務實行改變路線,及運載乘客至機票或其任何適用部分中指明的乘客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 |
| (b) |
日本航空依照第12條(C)款作出非自願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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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運載乘客的承運人未能按照班期表運作航班或變更該航班的安排而引致乘客錯過了其已預訂的日本航空的後續聯運航班的情況,日本航空對該誤機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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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日本航空的要求而實行改變路線的乘客有權保留適用於其原來所支付的票價之服務等級的免費行李運載額。本規定亦適用於因乘客從其所支付票價的服務級別被轉至較低服務級別而導致該乘客有權獲退還票價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