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
1
定義 8 登機手續 15 行政手續
2 條件的適用 9 拒絕和限制運輸 16 連續承運人
3 機票 10 行李 17 承運人的責任
4 中途停留 11 航班班期表、航班延遲及取消 18 申索與訴訟時效
5 票價和路線 12 退款 19 有違法律的處理
6 改變路線、未能運輸及錯過聯運 13 地面運輸服務 20 修改及免除規定
7 預訂機位 14 由日本航空安排的酒店住宿與機內膳食    
           
中文版之運輸條件僅供參考,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2 退款
(A) 總則
(1) 乘客因本條(C)款或(D)款提供的原因未能使用其機票或其部分、或遺失其機票或其部分(本條(E)款),日本航空將根據本條及日本航空規則對該未使用或遺失的機票或其部分作出退款。本條適用於機票的規定亦適用於雜費單
(2) 日本航空規則之下,日本航空將按適用於某些票價的 條件,限制或拒絕退款。
(B) 可獲退款人士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日本航空將向機票中記名之人或購買機票並出示日本航空滿意的證據證明其有權按本運輸條件獲該退款之人仕作出退款。
  (2)
(a) 如果機票中記名之乘客以外的人仕就機票付款,並指定一名接受退款之人,日本航空將在機票中注明有限制向誰作出退款,並僅限於向該指定之人退款。
(b) 對已簽發機票的退款將:
  (i) 按照預付機票通知書,退款給就該通知書向日本航空付款之人;
  (ii) 在全球航空旅行計畫(UATP)下,退款給以UATP卡獲簽發機票的會員;
  (iii) 按照美國政府運輸要求(GTR),退款給簽發該GTR的政府機構;以及
(iv) 對使用商業信用卡者,退款給簽發該卡的商業信用卡公司。
  (3) 除遺失機票的情況外,日本航空僅於退回乘客券乘客收據及所有未使用的飛行券後才會作出退款。
  (4) 對於向日本航空出示乘客券乘客收據以及所有未使用的飛行券並根據本款(1)項和(2)項要求退款之人所作出的退款,應被視爲有效的退款,並解除日本航空向正確人仕作進一步退款的責任。
(C) 非自願退款
 
(1) 非自願退款”一詞是指因日本航空取消航班、未能根據班期表合理地運作航班、未能在乘客目的地中途停留點停留、未能向乘客提供其預先確認的機位,導致乘客錯過其預訂的聯運航班或根據第9條(A)款(1)項至(5)項的規定拒絕運載乘客或驅逐乘客,而導致乘客不能使用其機票提供的運輸而作出的退款。該退款的金額爲:
  (a) 如全部行程均未進行,退款相等於已支付票價;及
  (b) 如已完成部分行程,為下述款項中的較高者:
    (i) 相等於單程票價(或當來回旅程折扣適用時,則為來回旅程票價的一半)的金額,扣除適用於計算原來單程票價的相同折扣(如有任何的話),及由旅程終止點至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中途停留點或至運輸再開始之地點的未使用運輸的適用費用;或
    (ii) 已支付票價與已完成運輸航段的票價之間的差價。。
(2) 支付某服務等級的乘客日本航空要求使用較低等級的服務時,退款金額為下述款項中的較高者:
  (a) 原來服務等級與較低服務等級的單程票價(或當來回旅程折扣適用時,則為來回旅程票價的一半)中關於被要求使用較低等級服務部份,扣除適用於計算原來單程票價的相同折扣(如有任何的話)後之間的差額。及
  (b) 已支付票價,與基於乘客在被要求使用較低等級服務的航段上,以該較低服務等級完成旅程的假設上計算的票價之間的差額。
(D) 自願退款
(1) 自願退款”一詞是指非自願退款以外的任何機票退款,退款金額爲:
  (a)
如全部行程均未進行,相等於已付票價扣除任何適用的服務費,包括日本航空規則規定的取消手續費後金額;以及
  (b) 如已完成部份行程,相等於已付票價與適用於機票已使用部份的票價之間的差額,扣除任何適用的服務費,包括日本航空規則規定的取消手續費後的金額。
(2) 日本航空規則另有規定外,日本航空將對構成單一運輸合同的每張簽發給乘客的機票收取1,000日元(或等值的外國貨幣)作爲退款費用;但對於本條(E)款規定的遺失機票的退款,日本航空將收取10,000日元(或等值的外國貨幣)。
(3) 如果對機票的任何部分之退款會導致該機票運輸被禁止的航段上使用,則退款(如有任何的話)的確定須根據本款(1)(b)項的規定,如同該機票並非於運輸被禁止的航段上使用。
(E)   遺失機票之退款
倘若乘客遺失機票或其部分,日本航空在收到使其滿意的該遺失的證據,以及本條(D)款(2)項列出的費用後,如符合下述(1)至(3)項列出的所有條件時,將作出退款:
(1) 該遺失機票的有效期屆滿日起的30內向日本航空提交該遺失的證據及退款的請求;
(2) 該遺失機票或其任何部分未被使用或退款,而且未有根據第3條(A)款(3)項簽發新機票以替代該機票或其部分;以及
(3) 接受退款之人同意保證賠償日本航空因該退款或該遺失的機票被使用於運輸、退款或其他情況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害。
該退款的金額須根據本條(D)款(1)項確定;但如果乘客就遺失的機票或遺失的部分購買機票日本航空可退還再購買機票所支付的票價,但僅限於乘客根據適用於該遺失機票的票價規則,以該再購買的機票完成旅程。
(F) 拒絕退款的權利
(1) 如退款之請求於機票有效期屆滿日起30後提出,日本航空將拒絕退款。
(2) 乘客機票出示給日本航空或某國政府官員作爲其有意離開該國之證據,日本航空可拒絕退款,除非該乘客証明至日本航空滿意其已獲得在該國停留的許可或將通過其他承運人或運輸服務離開該國。
(3) 如有根據第9條(A)款(6)至(8)項,乘客運輸被拒絕或其被驅逐的情況,日本航空將不對該乘客機票作出退款。
(G) 貨幣
任何退款的作出將受限於機票原支付國家及作出退款國家的適用法律,一般會以支付該機票時所使用的貨幣作出退款,但也可以根據日本航空規則以其他貨幣作出退款。
(H) 由日本航空退款
日本航空規則另有規定外,日本航空僅對由日本航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的機票作出自願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