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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時效
在行李受損的情況下,除非有權接受交付的人在發現損害後立即向日本航空辦事處投訴,並且不遲於由收到行李之日起的7日內投訴;而在延誤或遺失的情況下,除非從行李已被交付(在延誤的情況下)或應當已被交付(在遺失的情況下)給該人士處置之日起21日內作出投訴,否則不可作出賠償申索。每個投訴必須在前述期間以書面形式發出。倘若運輸不是公約定義之“國際運輸”的話,未能提出上述投訴通知並不妨礙申索人提出訴訟,如該申索人證明:
(1) 該申索人沒有合理地發出該通知;
(2) 因日本航空方面的欺詐導致沒有發出該通知;或
(3) 日本航空已經知道該乘客的行李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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