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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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8 登機手續 15 行政手續
2 條件的適用 9 拒絕和限制運輸 16 連續承運人
3 機票 10 行李 17 承運人的責任
4 中途停留 11 航班班期表、航班延遲及取消 18 申索與訴訟時效
5 票價和路線 12 退款 19 有違法律的處理
6 改變路線、未能運輸及錯過聯運 13 地面運輸服務 20 修改及免除規定
7 預訂機位 14 由日本航空安排的酒店住宿與機內膳食    
           
中文版之運輸條件僅供參考,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8 申索與訴訟時效
(A) 申索時效
行李受損的情況下,除非有權接受交付的人在發現損害後立即向日本航空辦事處投訴,並且不遲於由收到行李之日起的7內投訴;而在延誤或遺失的情況下,除非從行李已被交付(在延誤的情況下)或應當已被交付(在遺失的情況下)給該人士處置之日起21內作出投訴,否則不可作出賠償申索。每個投訴必須在前述期間以書面形式發出。倘若運輸不是公約定義之“國際運輸”的話,未能提出上述投訴通知並不妨礙申索人提出訴訟,如該申索人證明:
(1) 該申索人沒有合理地發出該通知;
(2) 因日本航空方面的欺詐導致沒有發出該通知;或
(3) 日本航空已經知道該乘客李的損害。
(B) 訴訟時效
除非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航空器應當到達之日或運輸停止之日起2年內提出訴訟,否則喪失針對日本航空的任何損害賠償的權利。